2018年10月,天津鼎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天津滨海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洪泥河西11号地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
洪泥河西11号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大道与洪泥河交口西北侧,场区调查面积为102588.80m2。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洪沽道,南至洪辛道,西至梨双路,北至桃源道。未来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供热用地、商业用地和供电用地。
通过资料搜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了解到,调查地块位于洪泥河西侧,1967年左右地块内种植水稻。2009年左右场地东侧建有蔬菜大棚,种植萝卜、大葱等蔬菜,场地西侧仍为水稻田。2011年初蔬菜大棚开始拆除,2011年8月拆除完毕,场地内留有沟渠。2012年场地开始平整,场地内只保留一条南北走向的沟渠。目前场地内为空地,存在一条沟渠,西侧有一坑塘。
本场地内潜在污染源为场地作为农田使用期间所用的化肥、农药和地膜,重点关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机农药和酞酸酯类;场地周边潜在污染源为天津市津南橡塑机械厂、养殖场和周边道路。重点关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氯代烃、苯系物、pH值、酞酸酯类和有机农药,关注地下水的氨氮和耗氧量指标。
本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对该场地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8个、底泥采样点2个、地下水采样点5个、地表水采样点2个,采集土壤样品142组(包括18组平行样、4组底泥样品),选取其中79组土壤样品(含7组土壤平行样、2组底泥样品)送往实验室检测,将采集到的9组地下水(含1组平行样)、2组地表水全部送往实验室检测。检测指标为重金属、VOCs、SVOCs、有机农药类、pH值、总石油烃(部分点位检测),部分地下水加测氨氮和耗氧量指标。
送`检土壤样品检测了7种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六价铬),除六价铬未检出,其他均有检出,检出值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送检的土壤样品pH值在8.21~9.36之间,偏碱性。送检土壤样品中有机物检出了石油烃(C10-C40)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底泥样品中检出了1,2-二氯苯,其余有机物未检出,有机物的检出值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送检的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在7.14-7.76之间,送检地下水样品检测了7种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和六价铬),检出了4种重金属(铜、铅、镍、砷),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B14点位的深井和浅井均加测了耗氧量(CODMn法)和氨氮,耗氧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氨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标准;在本次地下水调查有机物检测指标范围内,B18点位深井和浅井地下水样品均检出了总石油烃,检出值未超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标准《Screening F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 at Sites with Contaminated Soil and Groundwater》的标准限值。
送检的地表水样品pH值范围在7.44-7.79之间,送检地表水样品检测了7种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和六价铬),检出了4种重金属(铜、铅、镍、砷),地表水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标准限值;在本次地表水调查有机物检测指标范围内,有机物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洪泥河西11号地土壤、地下水检出值均小于相应风险筛选值或标准限值,地块污染风险及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符合未来开发为居住用地、供热用地、商业用地和供电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调查的法规依据
(1)法律及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
3)《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1)《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2)《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
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
5)《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2号)
(3)地方规章
1)关于组织实施《天津市环保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固〔2014〕140号)
2)《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津环保土〔2018〕82号)
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8号)
调查的技术依据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
(5)《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6)《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0)《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
(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2)《天津市地基土层序划分技术规程》(DB/T29-191-2009)
(1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编制大纲(试行)》(2018)